一、挪用公款的数额怎样认定?
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是根据实际挪用的数额来作出认定。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对该解释的理解及适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分歧。
在当代的社会,挪用公款达到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程度,此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的责任,但是必须是挪用公款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如果说挪用的公款并不从事这样的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但是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没有归还,也是需要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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