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成年后被发现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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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犯罪成年后被发现的,需要根据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未满16周岁的,那么一般不予刑事处罚,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如果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八种犯罪行为的,也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未成年犯罪成年后被发现怎么判?

未成年犯罪成年后被发现根据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以及年龄进行量刑处罚;如果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一般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的是《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罪名进行处罚。

按犯罪时的年龄即未成年人来进行处罚。

首先要看犯罪时的年龄,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八种超暴力犯罪负责任;

以满十六周岁的对所有犯罪行为负责;但不满十八的从轻处罚,而且绝对不处死刑

然后,看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即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如果在经过了上述期限后,司法机关就不再追诉了。否则仍要执行刑罚

如果是在14岁以前犯的,那么司法机关不会进行处理;如果是在14-16周岁犯的八种暴力犯罪的,被抓时没超过诉讼时效的,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超过16周岁的,那么只要被抓到,没过诉讼时效的,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犯罪行为人未满16周岁的,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行为人犯法定的八种罪行以及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罪行为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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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判多少年 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怎么算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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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数额犯未遂数额犯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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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法的情形下,未成年犯罪会构成累犯吗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实务中存在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理解应坚持从宽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
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
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但对于“样态二”是否构成累犯尚有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第二种样态同样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犯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点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与此相推,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系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故上述“样态二”不构成累犯。
2.如若认为只有“样态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如果认为只有“样态一”不构成累犯,显然保护面过于狭窄。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宥。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因此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塑信心,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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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成年后再犯罪是否累犯
不属于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如果犯第一个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第二个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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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未遂犯,犯罪未遂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罪中,必须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不能犯算犯罪未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能犯算犯罪未遂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犯含义:
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因犯罪入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而对象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犯罪未遂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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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成年后再犯罪是否累犯
认定累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第一次犯罪的时候,在年龄上面有没有已经达到了法律上面规定的年龄要求,也就是实岁是否已经达到了18。如果第一次犯罪的时候,行为人还处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年龄,那么如果再次犯罪即使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十八周岁年龄,行为人也不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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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
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但对于“样态二”是否构成累犯尚有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第二种样态同样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犯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点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与此相推,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系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故上述“样态二”不构成累犯。
2.如若认为只有“样态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如果认为只有“样态一”不构成累犯,显然保护面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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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如甲去杀乙的路上 由于民警巡逻而放弃的是犯罪中止呢?还是预备? 甲去杀害乙的路上由于肚子疼而放弃的是犯罪的那种状态呢 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犯罪中止的阶段是从什么阶段开始到什么阶段结束
[律师回复]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的特征:
(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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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满16岁的未满18周岁,是初犯,还是从犯?
[律师回复] 是从犯,如果是从犯会轻判。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张某是团伙中的主谋,但因为他未成年,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张某是未成年人”那他究竟是未满16周岁还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啊不同的年龄段处罚是不同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是不会判刑的,但是会劳改。2.如果超过16周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超过16岁的未成年人会被判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但是肯定会轻判的。3.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如果张某还没有被抓的话,劝自首,对于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一)盗窃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是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照你补充的资料来看,张某是要被判刑的,所以会轻判的.找个好点的辩护律师希望能尽量减轻刑罚,情节严重的,会重判的,相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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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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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数额犯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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