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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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四种,第一种是罚金,罚金的方式包括选处罚金、单处罚金以及并处罚金;第二种是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种是没收财产,没收的一般是个人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第四种是驱逐出境。
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

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

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在对犯罪行为人判处主刑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人判处相应的附加刑,附加刑一般是附加到主刑之上而适用的。附加刑也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但是不同的附加刑有着不同的执行方式,需要根据附加刑的种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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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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