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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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的认定标准是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嫌疑人是公司、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及相关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怎么认定

一、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怎么认定?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挪用资金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需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四、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挪用资金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挪用资金的认定一共包括以上四方面,一般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才可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具体要看挪用资金的目的,如果嫌疑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一般挪用数额在5000到20000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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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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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挪用资金判几年?
公民若是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这是挪用数额巨大的情形下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挪用资金判几年,与挪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挪用的数额等因素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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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的舅舅和几个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是在大学期间就开始策划的,毕业三年后就开创了。现在公司规模很大,经营的也很好。上周公司查财务时发现有员工私自挪用资金,根据规定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 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 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 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客体不同
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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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是继续犯吗
不是继续犯,在刑事案件中继续犯具有的法律特征是犯罪行为持续了一定的时间,这并不符合挪用资金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针对挪用资金是继续犯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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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官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二、证据的效力怎么认定
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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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老板挪用资金算罪吗
需要根据老板的使用用途来判断,如果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那么不算犯罪,如果是归个人使用并且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那么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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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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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属于哪一类罪?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根据我们国家《关于审理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当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不归还的情况之下是属于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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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的认定是根据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把握商业贿赂违法与非违法行为的界限。 下面几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1、经营者在商业领域之外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并非基于经营关系的需要和出于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种个人密切关系而发生的财物馈赠行为。因为这种财物不是收买对方权力的对价,因而不具有贿赂的性质。当然,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确实存在着正常的密切个人关系。如果这种关系的建立或存续是以商业经营的需要为基础,其所赠财物已经明显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明显具有感情投资性质,以牟取长远商业利益时,则属于商业贿赂。 2、经营者给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快某种已定事项的完成,而并非为了取得相对他人更为优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这里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商业经营秩序,因而不属于商业贿赂。 3、经营者不是出于争取某种特定的商业机会或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关系而给予对方经营者的招待或报销一定的费用,由于没有对特定他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因而也不宜作为商业贿赂认定。 4、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积极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给予对方以财物表示感谢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给予财物的协议或者默契,也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财物只是纯粹表达感谢之情的礼品,而与权力的利用没有关系。 5、经营者依法给予对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法官应该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官应该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二、证据的效力怎么认定
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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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挪用公款多少定罪
挪用公款多少定罪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挪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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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会遇到把钱倒过来倒过去的情况,那什么情况算是挪用公款了呢,请问挪用公款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一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归个人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注意:挪用是为用而挪,只要财产置于其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以上就是对挪用公款如何定性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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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贿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把握商业贿赂违法与非违法行为的界限。
下面几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1、经营者在商业领域之外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并非基于经营关系的需要和出于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种个人密切关系而发生的财物馈赠行为。因为这种财物不是收买对方权力的对价,因而不具有贿赂的性质。当然,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确实存在着正常的密切个人关系。如果这种关系的建立或存续是以商业经营的需要为基础,其所赠财物已经明显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明显具有感情投资性质,以牟取长远商业利益时,则属于商业贿赂。
2、经营者给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快某种已定事项的完成,而并非为了取得相对他人更为优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这里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商业经营秩序,因而不属于商业贿赂。
3、经营者不是出于争取某种特定的商业机会或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关系而给予对方经营者的招待或报销一定的费用,由于没有对特定他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因而也不宜作为商业贿赂认定。
4、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积极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给予对方以财物表示感谢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给予财物的协议或者默契,也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财物只是纯粹表达感谢之情的礼品,而与权力的利用没有关系。
5、经营者依法给予对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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