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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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逮捕从批准逮捕那一天开始计算。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第156条明确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就不能够超过两个月的时间的。所以批准逮捕的时间计算是非常的重要的。
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一、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逮捕从批准逮捕那一天开始计算。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逮捕之日不计入逮捕期限内;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的期限为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较长时间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查。

二、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逾期不能结案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关于以下四类案件:

边疆重大复杂交通事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逃逸犯罪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逾期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长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另外,关于从拘留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他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使用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身份查明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身份不能确实查明的,也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 用精神疾病鉴定嫌疑人的期间不包括在案件期间内。

检察职权授权下的公安局有必要逮捕罪犯,但国家对逮捕行为有严格限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判定罪,因此有必要从限制自由的第二天开始计算逮捕期限,扣除最后的刑期。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批准逮捕是由时间方面的限制性的规定的,而且批准逮捕是从实际的执行逮捕措施的这一天开始计算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批准逮捕社区,需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然后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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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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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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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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