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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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间接故意是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指的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从事犯罪的行为。以下关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个问题有明确的阐述。
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一、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1、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都是出自故意的主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有哪些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4、利用故意的工具。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行为。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犯,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形成共犯。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行犯,行为人并没有亲自实行行为,而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犯罪的情况。他人的实行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将他人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间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范围内与共犯是排斥的。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具体如下: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那么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都是出自故意的主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答案是肯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指的就是,两个以上的人都是基于故意从事相关的犯罪行为,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都是会够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要符合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件就可以了。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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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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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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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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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可以构成乙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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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罪。
代购毒品的共犯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购毒品的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其焦点即代购者有无牟利目的。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一般不认为代购者构成犯罪。如果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70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会觉得存在牟利的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代购者、托购者均称代购者只收受1000元路费,在100米外倒贴300元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无偿赠送给托购者——人们会觉得这种荒谬的辩解不足采信。若由代购者先垫资或者赊购,对代购者的行为定性会争议更大。那么,毒资与路费的关系如何路费应低于毒资多大比例才是正常的“路费”,高于这个比例就存在牟利目的呢这大概是无解的。换一个角度,认为代购者在帮助托购者买入毒品时也帮助毒贩卖出了毒品——即使代购者是托购者的朋友且与毒贩素不相识,也未尝不可。代购者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购者受托购者指使,托购者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行动的时间、路线、联系方式等,代购者只起接头、跑腿的作用;另一类是代购者掌握了相应渠道,托购者(通常是吸毒者)有求于他。无论代购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其对促成毒品交易均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可低估。立法或司法解释宜规定:帮助他人出售或者购买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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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间接正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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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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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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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谋未实行,不构成共同犯罪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

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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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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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犯是否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未遂犯是会构成共犯的,不管是在未遂的情况下,还是犯罪中止的情况之下,都会以共犯来进行处罚;但如果在实施的犯罪过程中因其它意志外的原因或者是主动的放弃犯罪是可以减轻自己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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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形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律师回复] 以下情形共同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一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共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必须二人以上是;二是必须有共同故意;三是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二、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虎沪港疚蕃狡歌挟攻锚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三、共同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共同行为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刑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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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赌博罪共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赌博罪共犯的构成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是否构成故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故意如何认定 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 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共同行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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