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公认准则如下:尚未年满法定成熟年龄段内以及无法对所犯之罪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正处于疾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对于那些处于无法分辨或无法自行控制其行为状态下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精神病患者而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严谨确认后,方能获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怎么认定
所谓“无责任能力”,系指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群体或是正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
在相关法规所确立的界限内,这些人士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乃至犯罪行径,因此不得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亦或进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者,均应对自身犯罪事实负责,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人群而言,若其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罪行,则须按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年满十二周岁但不足十四周岁的少年犯,若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及其他残忍手法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以及以特别不道德的手段使人致残,且情节极为恶劣者,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依循上述三项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之过程中,对于尚未成年的(不满十八周岁)被告,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的量刑。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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