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1万以下会怎么判刑,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作出判断。盗窃一万元以下达到了一千元或者没有达到一千元但是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的,则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盗窃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没有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则行为人会被予以治安处罚,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么认定盗窃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成立盗窃罪,在达到了入罪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同时符合入罪标准的要求,也就是盗窃财物的价值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行。至于之后的判刑该怎么判,就要充分结合盗窃的金额和情节,对应盗窃的财物金额不同,那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一样。
三、盗窃罪500是盗窃未遂吗
盗窃500和盗窃未遂没有关系,一般盗窃未遂这样分析:
要正确界定盗窃未遂,首先应正确把握“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的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将财物放在身上且仅凭自己的意愿便能处分财物,就是“直接把握”;虽然财物不放在身上,但将财物放在自己的房间内或公共场所某处自己能够辨认并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
关于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物主与盗窃者之间对财物的控制权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同时控制同一财物。如果物主控制着财物,盗窃者就不可能同时也控制着该财物;反之亦然。然而,物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该财物却并不一定为盗窃者所控制,这是因为,前者的“失控”既可能是被盗,也可能是“遗失”,只有前者对财物的“失控”是由于后者所为,该财物才必定为后者所控制。
并且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一旦物主失去对财物控制的一瞬,该财物在时空上就为盗窃者所控制。至于该财物又被第三者拾走或非法占有,并不能否定盗窃者前面行为的性质,哪怕盗窃者控制所窃财物在时间上只是极短的一瞬间,否则就无法解释第三者的占有行为与物主的财物被盗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没有盗窃者的行为,也就不可能占有该财物。从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的因果关系和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分析可看出,“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 控制说”三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盗窃未遂的标志,从理论上讲并无本质区别。
但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失控说”与“失控 控制说”在分析具体盗窃实例时,更能准确判断盗窃既未遂的客观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实际中盗窃者是否控制物主的财物并不以盗窃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有物主在主客观上失去了对其财物的制约,才能认定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因而,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单方面分析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物主就必定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
盗窃1万以下会怎么判刑,还是需要结合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的情节手段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之下,盗窃的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是属于数额较大,所以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