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在逃是指已经定罪了吗?
不是,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定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
2、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
3、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认定成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四、刑事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活动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
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还没有审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利,所以刑拘在逃不是指已经定罪。但是,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公安机关也不会放弃追逃,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相关方法将已经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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