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是否构成累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发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多次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如果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发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多次实施抢劫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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