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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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不一样,假释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度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知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择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虽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在形式上都是让罪犯离开监狱并回到原本的生活环境中,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得到假释机会的人在很大概率上是会在考验时间过后就不会再被惩罚了,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只是暂时性地让罪犯离开监狱并以其他形式被控制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罚的执行方式中,此时是存在着很多种形式的,比如说监外执行、缓刑以及假释等,这些措施是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在具体的刑罚的适用以及裁量的过程中,是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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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吗?
假释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因为假释是对于那些确实犯罪的人满足了某些条件之后可以得到提前结束惩罚的情况,而暂予监外执行只是因为罪犯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关押,但是他们会在监狱外继续执行剩下要接受处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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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被监外执行刑罚的,那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2、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
罪犯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罪犯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__________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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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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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应该怎么样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暂予监外执行应该怎么样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执行的规定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决定;
(二)在服刑的,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服刑的,由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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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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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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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多久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多久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决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第二十七条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同类案,是否算累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故监外执行期间,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应当不属于累犯。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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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的。需要注意的是,假释指的是对犯罪行为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此时在经过一段期限之后,犯罪行为认表现良好的,此时是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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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按照判决书写明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算。
监外执行
(一)所属类别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相关法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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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一、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人道性,但还不能说它已尽善尽美,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刑事诉讼执行手续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一、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人道性,但还不能说它已尽善尽美,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假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减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与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和减刑区别如下: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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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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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不能适用假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三、适用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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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律师回复]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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