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裁量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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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院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裁量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法院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裁量标准

一、法院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裁量标准

行为人构成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院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对行为人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1万多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一天累计12小时以上的,加重处罚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可以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法院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裁量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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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判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7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基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主观行为来进行判决处理,如果是过失行为那么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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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要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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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能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缆车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丧失正常运转功能,无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如果是以反为目的而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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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刑标准
行为人构成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院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对行为人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1万多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一天累计12小时以上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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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根据《刑法》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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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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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处罚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不能非法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就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处罚相关的内容为您做如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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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几年
行为人构成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院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对行为人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1万多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一天累计12小时以上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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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会判哪些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坏公共设施会判哪些罪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公共设施会判什么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公共财物罪客观方面是如何表现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
6.
1
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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