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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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吗

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权吗?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二、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五)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综上所述,设立留置权本身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留置权和抵押权,留置权是针对动产的,而抵押权中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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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二、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呢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每一种合同遇到什么情况债权人可以使用留置权,还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应该对大家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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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留置人是指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主要指代留置物的所有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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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债权人可以放弃留置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说修理厂修理你的汽车,如果你没有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利临时占有你的汽车不还,直至你偿还修理费为止。二.债权人可以放弃留置权吗《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不予支持。”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人民也不予以支持。
对于留置权,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我也一样,因此在这里问问大家什么是留置权,债权人可以放弃留置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毫无疑问,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留置由于法律属性较为特殊,当事人如果持续地不放弃留置权,则意味着其一直在积极主张债权,所以,时效与留置权的关系似乎在司法实务中的价值不大.
审判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这个期间是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挂钩.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权利,我们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那么,为主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在而不消灭.二是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发现在担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期限,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强制性地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的情形,该期限的约定是否影响抵押权,物权法中未做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这种约定是没有效力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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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
妥善管理好留置物,不可以随意的处分留置物,待到债务人偿还清楚债务之后可以要求其归还留置物。留置权人应当负有保管好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为保管不善而导致留置财产造成损害和丢失的话,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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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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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二、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呢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每一种合同遇到什么情况债权人可以使用留置权,还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应该对大家会有帮助。
什么是留置权,债权人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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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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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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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怎么办?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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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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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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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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