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后发现犯新罪和漏罪应当是对于漏罪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先减后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减刑后发现漏罪刑期怎么计算?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因此,罪犯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不属于罪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包括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不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包括罪犯前罪经减刑减去的有期徒刑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减刑之后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和之前没有发现的犯罪的话,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当中的规定对此作出不同的处理的,当然了,经过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是不能够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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