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
(1).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2).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下,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下的。
(3).胁从犯。例如被骗到境外,没收护照,被人威胁拨打诈骗电话的或为诈骗团伙做饭、提供其他服务等。
2.被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被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对于查不到诈骗金额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按照诈骗未遂处理)
4.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现在网络四通八达极大的方便了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和谐的现象,就是网络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和数额巨大的则会被判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在湖北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