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月1日危险作业罪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一)罪名确定
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生产”与“作业”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并不等同,建议罪名确定为“危险生产、作业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主要考虑:(1)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故罪名确定的关键在于凸显“危险”。(2)参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生产作业统称为“作业”,更简洁明了。
(二)犯罪客体
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实现刑法防线前移,加强民生保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客观方面可以简略概括为“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
(四)犯罪主体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刑事责任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最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隐瞒掩盖事实,教而不改的情形还有应批未批的情形,犯罪的客体是生产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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