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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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以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以吗?

一、债权人拿走债务人借条可以吗?

债权人不可以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借条一般是一式两份,双方都应当保留的,以避免一方存在私自更改借条的行为。借条一旦确定,不宜单方修改,包括借条时间都不得改动,否则容易被认定伪造借条。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可能说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是真实的,只是借条时间被修改,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可能还是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如果我们没有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我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就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条签订情况,是需要首先结合实际来达成一致意见的,对于一方存在违约情况的,是可以提交借条来进行起诉处理的,所以债务人也是需要借条来进行认定的,债权人借条丢失的可以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以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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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以吗?
债权人是不可以拿走债务人的借条的,对于借条的具体签订情况,一般是由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在签订借条后应当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借条中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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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应该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怎么处罚
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事件经过】
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无钱还债 他偷走借条销毁
经审理查明,从6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共计17万元。5月16日,邱某光归还叶某英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光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英向他们夫妻追债,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5月30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6月20日,邱某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偿还叶某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律解读】
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龙川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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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借条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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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产如何认定行为
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最为简便的方式则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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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如何定性详细03
[律师回复]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如何定性详细03
[律师回复]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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