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认定家暴如下:
一、身体暴力
1.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
2.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的;
3.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
4.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
5.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二、精神暴力
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2.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
3.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4.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
5.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三、性暴力
1.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
2.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3.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四、经济暴力
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五、冷暴力
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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