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犯罪主观要件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犯罪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关于犯罪主观要件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对于刑事犯罪当中的处罚,具体可以分为两类,即主刑与附加刑。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主刑与附加刑相结合的。而不管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其中都包括了具体了种类,那刑事犯罪主刑的种类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犯罪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它是我国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我国的一种独创。
拘役则是一种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原则上,在其劳动改造期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其表现,还可以每个月回家一至两天。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两者都是放在固定的执行场所当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执行方法上,徒刑的执行经历了从残酷到人道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在监禁制度上,陆续创立了独居制、沉默制、点数制、分类制、中间监狱制、自治制和累进制等。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结果,它的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都决定了其执行应当慎重,因此,在死刑执行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错杀。
二、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实践中,无论法官对罪犯判处的是主刑还是附加刑,此时法院都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而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作出,但在实际量刑的时候,应当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相比之下,此时法官对实际的量刑就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了。至于刑事犯罪主刑主要分为了五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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