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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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怎么处理?

一、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

被人骗钱不还属于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当然了,必须要达到诈骗数额较大,这样的一种程度才能够由此进行惩罚。

诈骗案件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属于被害人的会进行退赔。

公安机关追缴不到涉案财物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分子赔偿,如果诈骗分子确实暂时没钱赔偿的,法院会中止执行。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诈骗犯罪物品怎么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日常生活当中被人骗钱之后,如果说达到较大的程度,完全是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进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然后作出相关的处理,同时如果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方面纠纷的话,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递交民事起诉状即可。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怎么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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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如何处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如何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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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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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如何处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人骗钱不还属于什么管,诈骗犯罪物品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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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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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威胁他人购买物品属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处罚《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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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复合弓属于管制物品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律规定复合弓属于管制物品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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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销毁淫秽黄色物品属于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伪装、瞒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录像带,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录音带、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录音带,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及其他淫秽物品、、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对单位判处罚金。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
四、处罚犯本罪,依其情节、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淫秽的。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录像带,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四)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淫秽的、录音带,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2、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盗盗自己的物品属于盗窃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既然都说是盗取,那就不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算是盗窃罪!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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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复合弓属于管制物品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律规定复合弓属于管制物品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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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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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淫秽黄色物品属于违法犯罪吗
[律师回复] 伪装、瞒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录像带,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录音带、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录音带,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及其他淫秽物品、、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对单位判处罚金。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
四、处罚犯本罪,依其情节、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淫秽的。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录像带,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四)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淫秽的、录音带,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2、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销售淫秽黄色物品属于违法犯罪吗?
[律师回复] 伪装、瞒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录像带,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录音带、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录音带,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及其他淫秽物品、、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对单位判处罚金。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
四、处罚犯本罪,依其情节、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淫秽的。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录像带,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四)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淫秽的、录音带,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2、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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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保管物品丢失属于侵占罪吗
保管他人物品不慎丢失,通常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涉及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而丢失物品多为疏忽或意外,属于民事违约或侵权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保管者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因此,不慎丢失物品不属于侵占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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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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