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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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刑法》中没有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要结合不同的罪名来确定具体的立案条件,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的,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立案追诉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资金就是利用虚假业务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

二、套取国家资金犯法吗

套取国家资金是犯法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出现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犯法的。套取国家资金是非常典型的违法范围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国家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和威胁,会对相关的涉事犯罪嫌疑人处以相应年限的刑罚

套取国家资金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不过,这种行为具体会构成哪种刑事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套取国家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申报过程中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罪名不同,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该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之后,立案标准是3000元;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是10万元;认定为贪污罪的,立案的标准是3万元,这些罪名都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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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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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怎么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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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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