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方法为,确定犯罪行为是满足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满足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1)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2)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2、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
(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
(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
(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原则包括哪些?
1、数罪并罚适用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折中原则等。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中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若是发现特定的公民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的罪名,那么就有可能会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犯罪分子最终会受到的刑事处罚。此外,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若是犯了新罪,也会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量刑。
三、会被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几种?
1、会被数罪并罚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1)判刑前
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刑后
①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2、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特定的公民不仅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还实施多个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多个罪名,此种情形,是有可能会被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罚的。如果对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个问题,存在其他的相关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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