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如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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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害人可以在法院受理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准备好有效的证明材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害人自行承担。对于受害人如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这个问题将通过下文详细介绍。
受害人如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一、受害人如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法院受理了刑事案件后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人?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可委托哪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

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如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后,如果刑事程序已经终结,受害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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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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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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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就是说,除了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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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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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某(系被害人母亲),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三岔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代理人:姚纪言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邓某,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12040455,住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胜利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096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9日下午4时,被告人邓某骑电动摩托车由西往东经过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南栋与大棚区之间巷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聂丹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邓伟从所骑的电动车坐垫下工具箱内拿出匕首,用力捅向被害人颈部,被害人颈部受伤导致大量出血,邓某随即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将作案凶器以及所骑的电动摩托车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使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外,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一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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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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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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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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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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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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