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军职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要件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杀人、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等,此时又会触犯其他罪名,对之应当以本罪与他罪中的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往往由少数人煽动、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对那些受蒙骗参与一般活动的人员,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二、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前者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阻碍军事行动过程中,策动、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进行叛乱,则应分别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和武装叛乱罪定罪处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侦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包括在战时影响战役和战斗行动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的;贻误战机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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