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纠纷的债权债务能不能转让,要依据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涉及到债权债务认定的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被执行人转让到期债权怎么办
申请人能够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方法
1、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
人民法院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能够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3、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法院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而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如果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到上述情形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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