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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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犯罪的当事人若是被法院判处了刑事处罚,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减刑。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在刑罚执行期间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的犯罪行为等。如果依旧不知道职务犯罪减刑吗,可以接着查阅此文。
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减刑吗?

一、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减刑吗?

职务犯罪的当事人若是被法院判处了刑事处罚,只有满足以下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职务犯罪服刑必须异地吗?

1、职务犯罪并不一定需要异地服刑。

服刑人员的服刑地的调换由服刑地监狱向省监狱管理部门上报.由省监狱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是省内的两个监狱之间的调动就要经监狱管理部门同意:如果是不同省份的两个监狱之间罪犯的调动 须经两省的监狱管理部门的同意。一般都是在判决生效地服刑,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对减刑后的罪犯服刑监狱,一般是不允许在犯罪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监狱,要异地服刑,以便于加强管理 。特别是职务犯罪,要跨区跨省服刑。

2、刑罚可能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是监狱等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职务犯罪可以被执行缓刑吗?

1、职务犯罪不一定可以被执行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2、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是一个犯罪大类,诸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的罪名,都属于职务侵占。利用职务实施犯罪行为者被法院判刑,那么在刑罚执行期间,只有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犯罪行为人才可以被减刑。若是对职务犯罪减刑吗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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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贿赂犯罪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者是行贿者为谋私利主动送财上门;犯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但群众认识不到是由于工作人员、乱作为才导致出现了后果。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外人既不容易了解者或者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
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行为转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职务犯罪判刑后,怎么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职务犯罪判刑后怎么减刑 职务犯罪判刑后怎样减刑,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分子有刑法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贿赂犯罪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者是行贿者为谋私利主动送财上门;犯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但群众认识不到是由于工作人员、乱作为才导致出现了后果。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外人既不容易了解者或者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 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行为转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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