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岁盗窃应如何处理?
十五岁实行盗窃行为,情节轻微的会被处以罚款,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盗窃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责令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盗窃罪的主观内容是什么?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就普通空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基于同样的理由,成立携带凶器盗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对于15岁盗窃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盗窃罪属于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如何符合要件的,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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