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哪些意思,相关规定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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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哪些意思,相关规定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哪些意思,相关规定是哪些?

一、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哪些意思,相关规定是哪些?

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二、实害犯和结果犯划分不同

结果犯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

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实害犯和结果犯的结果不同

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既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法律概念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

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

两者的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

常见的危险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危险,就成立犯罪。

常见的实害犯,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2、行为犯、结果犯是一对

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既遂标准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行为犯,就是结果犯。

行为犯和结果犯区别就在于,既遂标准不同。对行为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危害结果立即出现,犯罪就既遂。对结果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后,危害结果不一定马上出现,只有当结果出现时,犯罪才算既遂。

常见的行为犯,比如强奸罪。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犯罪就既遂。

常见的结果犯,比如故意杀人罪。虽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被杀死,犯罪属于未遂。

因此这样比较好理解,实害犯也称为侵害犯,是和危险犯是一对的,因为所有的罪名不是实质犯就是危险犯,这两个只要解决犯罪是否存在。行为罪和结果罪归为一类,因为都是为了解决犯罪既逐标准的问题,所有这两个放一起理解。

对于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哪些意思,相关规定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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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结果犯是什么意思,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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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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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人们的一般语境中,“实刑”是指与“缓刑”、“假释”相对应的实际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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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剥夺人生自由的刑罚中,除去“缓刑”、“假释”之外,在实际关押服刑的,就是所谓的“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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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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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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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现象。
受害人同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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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受害人同意?
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加害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受害人对侵害行为的同意构成抗辩理由,但因为私人的权利不仅仅包含着法律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含有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因素。因此,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受害人同意在损害结果发生前作出。
受害人同意必须先于损害作出,可以是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前,也可以是在侵权行为实施时作出,只要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概无不可。
2、行为表示条件——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受害人同意一般情况下应该明示,但依据受害人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对损害结果表示接受,采取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但承认默示的受害人同意应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和严重破坏公序良俗为限,并允许受害人可以正当理由予以抗辩。受害人同意可以是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免责条款形式。但免责条款形式的受害人同意仅仅指受害人为要约人的为限,受害人为承诺人的免责条款不应列入受害人同意,尽管该免责条款中也有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但是这种同意只能算作免责条款。
受害人同意的相对人应当明确,即为特定。但并非仅指相对人是具体的某个人,对于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依受害人的意思可以确定相对人的亦无不可。
3、责任承担条件——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可以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其中,将来产生的损害应包括确定的损害和不确定的损害两种。确定的损害就是将来发生的及于确定权益的损害。不确定的损害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及于有限范围内的不特定权益的损害,即危险。受害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为接受确定的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对接受危险也同样适用。应承认受害人同意包括对危险的接受,但应以受害人能够或者已经预见为限。
4、意思表示条件——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缺乏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作出的接受损害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受害人同意。
5、同意内容条件——受害人同意的内容遵守公序良俗。
对于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超出该限度和范围的,对受害人同意无效。加害行为人可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实施侵害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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