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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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

一、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预备犯与犯罪预备还是有差异的,前者在预备阶段就已经放弃了违法行为的实施,但是后者具体落实了犯罪行为。犯罪预备的结果可能导致犯罪未遂,一般来说未遂犯是会从轻处罚的,而预备犯若是没有造成危害,那么有可能并不会受到刑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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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未遂有哪些区别?
犯罪预备未遂有的区别是在概念方面是不一样的,犯罪预备他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一些工具,尚未着手犯罪,但是后者的话指的是已经着手犯罪,只不过是因为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得逞。处罚力度程度当中,后者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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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浏览 2025-01-08
我表弟前段时间与人发生了纠纷,然后表弟就想去把他给绑架了,表弟已经实施绑架了,但是对方逃脱了,没有绑架成功,表弟现在被抓了,我想知道,犯罪预备是否包含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同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br/>一,均有其社会危害性,所以也被纳入刑法规定,成为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打击的行为。案件情节是多种多样的,在审判实务之中,犯罪分子行为未逞,需要辨别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犯罪预备于犯罪未遂在量刑幅度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犯罪预备往往酌情不定罪处罚,所以,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r/> 成立犯罪预备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第<br/>一,被告人具有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只有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准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预备;第<br/>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是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是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或守候;第<br/>三,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施犯罪。<br/> 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是:第<br/>一,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某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第<br/>二,犯罪未得逞,也即犯罪没有达成既遂状态;第<br/>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br/>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即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志。犯罪预备是“准备实行犯罪”,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着手实施犯罪”的一瞬间,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水岭,比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尾随被害人时,处于预备状态,如果犯罪人因为被害人警惕高或者其它不好下手的原因“知难而退”,其行为就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在犯罪人手伸向被害人财物的时候,其行为就越过分水岭,进入着手实施状态,这时如果犯罪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制止,就属于犯罪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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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未遂和预备未遂中止的区别?
10w+浏览2023-09-03
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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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26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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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浏览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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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r/>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br/>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br/>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第一百一十四条、<br/>第二十二条、<br/>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br/>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br/>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br/>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br/>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br/>《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br/>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br/>2、犯罪未得逞<br/>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br/>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br/>《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br/>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br/>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br/>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br/>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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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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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r/>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br/>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br/>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第一百一十四条、<br/>第二十二条、<br/>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br/>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br/>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br/>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br/>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br/>《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br/>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br/>2、犯罪未得逞<br/>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br/>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br/>《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br/>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br/>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br/>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br/>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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