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或者剩余刑罚的期限。二是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即不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多少年,其假释考验期限都应从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释之日起计算,一律为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在假释考验期考验期满,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除应当遵守《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本条所指的公安机关,是指假释的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一般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具体负责对犯罪分子的监督事宜。监督机关应当按照《刑法》第八十四条和公安机关的有关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察,督促他们在考验期间接受监督,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监督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假释是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针对的也是特定的罪犯,换言之,只有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才有机会获得假释。同时,获得假释也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限届满的,才会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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