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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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

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

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

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

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

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类犯罪而言,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为着手。

抢劫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即应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脱逃罪以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达到逃脱监禁羁押的程度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行为未能造成可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

1、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比如,甲意图杀害乙,在刺了乙一刀后,被周围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乙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受重伤。

但由于2、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

如,在押罪犯已经逃离出监狱大门但立即被抓回就认定为未遂。

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已经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状态,但行为人在交通工具尚未实际倾覆之前采取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其后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从宽。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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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麽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可见,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所以着手的性质与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同一的。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看法。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否则是预备行为。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行为是指能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揭示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这两种观点又都不甚圆满。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例如,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是预备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不是与客观方面要件无关的行为;
3、实行行为能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着手,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犯罪是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犯罪,着手”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各式各样。例如,实行放火的,一擦然火柴”或者点燃其他引火物”,撬门盗窃的,一撬锁”,等等。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说明,犯罪中的着手”,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形式。因此,具体确定某一犯罪是否着手,还要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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