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能够并用两种强制措施吗
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够适用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不能够同时适用二种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适用某种强制措施不当的,则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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