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源性扩散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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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扩散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一、医源性扩散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医源性扩散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协商不成的时候是可以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产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处理,此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只要双方私下协商好,那么就可以达到一致的意见;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借助法律的程序来解决,只要有合法的证据可以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自己的权益是可以获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医源性扩散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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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
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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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

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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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扩大民营企业资金来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积极发展我国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在企业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其主要特点是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风险性大,但回报高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30年代的,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近年来虽有了明显的发展,但由于其起步较晚,风险投资机制尚未能健全,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 首先要为风险投资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外部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要建立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的效益性和安全性,以调动风险投资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要积极寻求多种资金来源。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在国外风险资金主要来自敢于承担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我国的资金来源多为政府财政投资,资金来源较单一。因此我国应建立政府风险投资体系,支持民间风险投资,争取以少量的启动资金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吸引大量民间的闲置资金。第三要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能否顺利退出是吸引风险资本投入的关键,而风险资本拥有畅通的退出渠道的前提是存在发达的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在我国这两个市场均欠发达。因此构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及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资本的重要条件。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结构安排还不尽合理,资金配置很难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因此应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要继续扩大股票市场规模。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规模还很小,上市公司只有千余家,同时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至今仍未能完全流通,股票市场的一些功能失效。其次要尽快完善二板市场。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在深圳正式启动,由于该板块与主板市场一脉相承,其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相比丝毫未能予以降低,股权也未能如公众期待样的完成全流通,其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并未能起到二板市场所应有的作用。因此以中小企业板为过渡的二板市场还尚待进一步完善,完善后的二板市场应为一个有着的运行规则,的发展目标,的上市基准,的交易机制的于主板市场之外的市场。第三要进一步壮大债券市场。从完善的资本市场的要求出发,不仅应有股票市场,还要有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主要以国债为主,企业债、金融债所占比例很小。因此我们应致力于积极拓展债券市场的产品种类,大力发展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企业债,在适当的时机开展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第四要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市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仅有几十只,净值不过2000亿元,其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需要。因此应大力推进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丰富基金品种,引导储蓄流向投资,尤其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应给予更多大关注。第五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加快金融创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中,期货市场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我们应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多种实物期货品种,,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地经济、技术、资源和生产力发展差别很大,要适应多层次和多梯度经济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因为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中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继续交易的场所,以满足投资者及这些上市公司重组的需要。因此场外交易市场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回收站”的功能,并未将重点放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流动性上,而我国非上市公司比重更大,较好地解决它们的流动性和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所需的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往外交易市场的组织制度、股票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3、发展民间金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民间资本一直较为充裕,在2002年底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已达80000亿元,与此同时自2004年起股市持续低迷使得资金的所有者将资金投向盈利水平较高的民间融资市场。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不仅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支撑力量,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资金效率优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民间金融长期以来由于其不规范运作,而使得其未能被取得合法的地位,民间金融以其地下活动的特征,而常被人们称做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国家曾一度严令禁止着。但由于我国国内金融体系缺失、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机构完全垄断与严格控制等原因的存在,民间金融多年来一直禁而未绝,与正规金融市场共生着。 我们应辨正地看待民间金融这个问题,不仅仅要看到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巨大的风险性,我们应将其作为一个中性的融资途径,不应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否认,应根据地下金融的种种活动区分其种种弊端,研究出有效对策,该扶持的要扶持、该规范的要规范、该打击的要打击、该取缔的要取缔,既要辅导它们正常运作,也应让它们步入正轨,我们应着手如何让这种金融活动有序化的研究。 首先,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在我国与民间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一直为一空白,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其次,应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改组改制,特别是应抓紧建立民营银行。除民营银行外,还应发展社区银行、民营的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既可以将分散的民营资本集中起来有效运用,又可以强化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同时还有利于完善金融组织结构。 第三要做好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控制市场的风险。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监管,良好的监管工作可以使市场有个公正、公开、透明的运行环境,避免诈、 违约、 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引起社会环境的动荡。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控体系,并将其逐步纳入到我国金融体系中去,已成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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