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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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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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按照规定承包人与分包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出现什么违法的行为,必须为此承担该有的责任,不可以逃避,分工明确很重要,不然发生纠纷就比较麻烦。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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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人民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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