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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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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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

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

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辩护,是除了无罪辩护之外律师维护被靠人合法权益的三种辩护形式。

研究它们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司法人员正确执法具有重要作用。

(一)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概述

1、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的概念和特点从轻辩护,是指律师根据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事实或情节,依法提请审判人员在量刑幅度以内给予被告人从轻判处(从轻判处,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中线以下判处),或适用较轻刑种意见的辩护。

减轻辩护,是指律师根据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事实或情节,依法提请审判人员在某罪法定最低刑幅度以下给予被告人判处意见的辩护。

免除刑罚的辩护,是指律师根据被告人具有的事实或情节,在认同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依法提请审判人员免除其刑罚处罚意见的辩护,免除处罚,既包括免除主刑,又包括免除附加刑。

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的特点是:

(1)它们是在同意控方指控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提出辩护意见的辩护。

在这三种辩护形式中,律师不是从根本上否定控方指控被告人无罪,而是根据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或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

(2)部分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种辩护不象无罪辩护那样,从根本上否定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只是根据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或情节,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因此,这三种辩护的目的,旨在维护被告人应当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权益,只部分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的地位和作用这三种辩护,在辩护中处重要地位。

具体表现为:

(1)它们是处于无罪辩护之下的辩护。

这是因为,这三种辩护的效果,只是部分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被告人无罪的合法权益。

它们所处的地位依次是:

免除刑罚的辩护、减轻判处刑罚的辩护和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

这种地位的划分,是依据辩护的效果大小而划分的。

由于免除刑罚的辩护,能使被告人不受刑罚处罚,人身得到自由,这比减轻和从轻辩护的效果更好,故处在第一位。

而减轻刑罚的辩护效果次于免除刑罚辩护而好于从轻辩护,故处在第二位。

由于从轻辩护的效果既小于免除刑罚的辩护,又小于减轻刑罚的辩护,故处在第三位。

(2)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辩护的难度较小。

由于这三种辩护不是从根本上否定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而是在同意控方指定有罪前提下,只维护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权益,因此,辩护的难度比无罪辩护要小。

在辩护过程中,只需要律师列举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或情节,并运用相应的证据,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论证即可。

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它的作用不如无罪辩护那么重要,但是,也不可轻视。

它们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能维护被告人的部分合法权益。

这是指它们虽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被告人无罪的合法权益,但是能分别维护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合法权益。

(2)能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由于这三种辩护形式,使被告人应该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判处辩护意见一旦被审判人员采纳,又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适用,就保证了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和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3)能促使公诉人提高执法水平。

由于律师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是公诉人在起诉书公诉词中遗漏或不愿意承认的内容,经律师在辩护词或辩护意见中提出和论证以后,就使公诉人了解到自己工作的不足,从而保证其吸取教训,这样,就促使了公诉人提高执法水平。

3、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的原则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辩护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虽然这三种辩护的效果次于无罪辩护,但是,为了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律师也应当遵守某些不可少的原则。

现根据辩护实践,将其概括并试述如下:

(1)认可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如果律师在查清案情之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因此,律师应当尊重案件事实,认可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

如果指控被告人犯有重罪(如伤害等)而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轻罪(如轻伤害等),这时,也只能在认可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将重罪作为轻罪辩护,而不能作为无罪辩护。

当然,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连轻罪都不构成,而属于无罪,那么,就属于作无罪辩护。

作无罪辩护,应当遵守无罪辩护的原则,这不在此文研究之列。

(2)区别情况,准确辩护律师在认可控方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区别情况,根据案情作相应准确辩护。

区别情况,是指区分被告人是具有从轻处罚的事实或情节,还是具有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亦或是具有免除刑罚的事实和情节。

准确辩护,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属于从轻辩护的,就作从轻辩护,而不作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

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属于减轻辩护的就作为减轻而不作从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

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属于免除刑罚辩护的,不作从轻或减轻的辩护。

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既能使辩护意见为审判人员接受,又能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据实依法进行辩护据实依法进行辩护,是指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详言之,是指在为被告人作从轻辩护时,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中确有的从轻的事实或情节,再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为被告人作减轻辩护。

针对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首先犯罪嫌疑人的所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且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明显的悔罪以及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的行为,否则法院很难判决犯罪嫌疑人进行减轻处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对于犯罪事实并未完成,那么律师就由更充足的辩护理由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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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县纪委对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等人笔录)
(三)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要交出该笔款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次,依法可对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悔罪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成立,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6日。
我的一个邻居是一个官员,现在通过他自己的努力已经混的越来越好了,可是最近她竟然收下了别人送她的礼物,结果就被的那工作受贿拘留了,那个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词怎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虽然二者都属于刑罚裁量中的法定情节,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从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3年,假如某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对该罪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种情况就属于从轻处罚。
二、如何从轻处罚
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
它包括两层含义:其
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例如,刑法典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个法定刑种,如果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便具备了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按本条规定来看,对行为人就应选择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种。又如,刑法典第27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如果某甲作为从犯参与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犯罪,即触犯了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那么对甲就应在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刑种中选择适用拘役这一刑种。其
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例如,按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未遂犯是一个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某乙触犯了刑法典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强奸罪,但属于未遂,那么某乙就具备了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对乙的量刑就应在3年至10年之间选择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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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朋友的一个远方亲戚因家庭困难犯了错,被判盗窃罪,朋友很苦恼,我想问一下像这种盗窃罪刑事案件从轻或减轻辩护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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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够坦白,具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某系因家庭贫困,妻子没有工作,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生存压力大,由于自己知识浅薄,就业困难,没能经受住考验,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李某某因为生活困难而盗窃,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指控的部分盗窃数额不属实

(一)2016年3月3日盗窃郑书丽6100元不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没有进入郑书丽家盗窃。

(二)2016年3月17日盗窃李勇oppo牌手机不能按照购买时18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2016年4月3日盗窃何宗明苹果4手机不能按照时价50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关于盗窃物品价值认定问题,既不能按行为人盗窃后所销赃的价格计算,也不能按受害人报案的价格计算,而是需要聘请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以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计算。物价部门一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进行估价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按照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 2016.7.27
我朋友因为犯了抢劫罪,已经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了,但是担心不成功,无罪辩护 从轻处罚辩护如何兼顾?
[律师回复]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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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方法有哪些?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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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我有一个表哥,带领着一帮他所谓的弟兄,其实就是一些狐朋狗友去所谓的仇人家里把人家给打了,后来对方报警了,警察把他带走了,现在正在打官司,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罪轻的要怎么写?你们有范本吗,用以寻衅滋事辩护减轻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3.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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