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由谁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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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由谁管辖?

一、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由谁管辖

原则上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但如果是与商标权合同有关的纠纷,也可以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二、商标侵权的要件是什么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属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有什么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法律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有损害的后果产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可以是故意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是过失的过错行为,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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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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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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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虚假诉讼罪管辖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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