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离婚证如何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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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之间的离婚证如何办理?对于一些想要快速离婚的夫妻来讲很重要。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3、进入30日离婚冷近期;4、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次共同申请,登记机关审查;5、符合规定,登记(发证)。
夫妻之间的离婚证如何办理

一、夫妻之间的离婚证如何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办离婚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1、一方户口所在地;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三、办理离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证件

2、军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已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未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无法更换军人证件的,提交原军人证件,同时提交按照登记处标准格式填写,且加盖《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政治机关印章的证明,证明填写信息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

7、双方的两本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

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

8、三份离婚协议书

9、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

10、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清楚“夫妻之间的离婚证如何办理”。其实,协议离婚只是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若是夫妻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或者不满足其他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妨选择向人民法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最终也是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有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的按钮咨询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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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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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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