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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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无需确定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只要可以拿出相关证明特定公民犯罪了的证据,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一、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1、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构成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既遂为标准和不以既遂为标准。当前我国的通说观点犯罪成立应当以既遂为标准,即当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时,犯罪成立。

2、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1)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2)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3)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吗?

1、追诉期限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起算标准,不同的犯罪类型起点各不相同。但是总的原则是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相当比例的犯罪,其行为终了与结果实现之间基本不存在时间间隔。

2、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作案工具吗?

1、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1)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性标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

(2)其次要具备犯罪对象标准。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

2、作案后帮助处理作案工具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2)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公民若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可能会出现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的情形出现,不管是否犯罪既遂,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特定的刑事罪名。对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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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违约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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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二、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使用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你好,我购买了一套商业保险,上面有一条是说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我想问一下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以便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告知范围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在人身保险中,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结合下文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有新的事故发生,如果事故自保险合同订立起便存在,为避免恶意骗保现象发生、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秩序,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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