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1、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构成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既遂为标准和不以既遂为标准。当前我国的通说观点犯罪成立应当以既遂为标准,即当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时,犯罪成立。
2、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1)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2)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3)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吗?
1、追诉期限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起算标准,不同的犯罪类型起点各不相同。但是总的原则是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相当比例的犯罪,其行为终了与结果实现之间基本不存在时间间隔。
2、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作案工具吗?
1、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1)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性标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
(2)其次要具备犯罪对象标准。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
2、作案后帮助处理作案工具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2)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公民若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可能会出现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的情形出现,不管是否犯罪既遂,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特定的刑事罪名。对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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