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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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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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一、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谁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谁就需要承担责任。

在车辆买卖中,出卖方、购买方在各自履行完毕车辆交付、价款支付的义务后,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车辆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人即购车方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对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承担垫付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使用盗窃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因此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实际车主和登记的车主都不一样也没有关系,因为在交通事故的定责当中,通常是看这个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属于谁,如果是车辆被盗窃,那这些情况下实际使用人就不是登记使用人,因此通常承担责任的都是实际使用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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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谁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车辆实际使用人那么谁就需要承担责任。车辆它是属于动产,而动产的生效通常是从交付那一刻开始生效。如果是因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登记人不一样,最终这个车辆导致了交通事故,是看谁在实际使用,那么谁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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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的朋友他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了,他想要起诉,想问一下对于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出现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该情行的责任主体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法院判决时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主体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这里就经常出现的情形作简单的阐述。
一、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人责任主体的认定
以往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往往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确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靠单位相关费用,或者对机动车辆进行运行控制,可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一般只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以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形无明确的规定,对被挂靠人是否存担赔偿责任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现对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均免除责任,如果机动车的出租人、出借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以及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因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对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体现了运营支配理论,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垫付强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与法释〔1999〕13号司法解释对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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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解决在我国有法可依。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关系及权利内容,使物权法定与公示制度相结合,也弥补了实际所有权与公示主义不符的立法空缺,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明确了法律依据。
1、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指国家有关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的发生、变更、终止等状况记?在登记薄上的行为。房屋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房产所有权,维护交易的安全。
2、从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现状看,绝大多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一致,但不可否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对此应区别对待。
3、如何举证证明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实践中,因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登记时间久远、疏于保存证据、证明人缺失等使自己被动、无助,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最突出的表现情况是交款人在涉及购房人资格问题时,实际房屋所有权人往往在交款时用了自己的资金却只能在购房款发票上写别人的名字。等房屋权属出现纠纷,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认可该房不是自己交的钱则是万幸;若其不认可该交款事实,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又?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这时判决则只能以房产证的登记内容为准,?有任何回天之术能弥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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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如何定责?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如何定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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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土地确权时原承包合同上登记的与实际的面积不符咋办
[律师回复]
一、测量出现疏漏如果是确权过后多出来的不足10%的话,还是由承包者承包,粮食补贴还是按照当初确权时候测量的面积计算,颁证时,确权书上会注明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和确权之后的实际面积。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在测量的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疏漏,数字写错也是有可能的。如果说超出面积达到30%以上的则是要被收回的,但是农民也可以和村委会进行协商,是继续承包还是放弃,如果是继续承包,那么费用就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故意隐瞒实际数据在确权的过程中也许会出现失误造成误差,但是也有心术不正之人为了自己能够少交钱多得土地,故意将实际数据少报,从而造成了统计上的误差,那么多出来的面积,在完成确权后,将会被纳入确权统计的面积。还有不少的农民会在荒山上、河滩、树林边上开荒纳为自己的土地,这类土地不在承包的范围之内,不能算是农民的承包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能因为个人占有就算是合法了。一般情况下这类土地是要被回收,用于还林还草的,但是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还有就是土地确权不需要交钱的,对农民是完全免费的,费用由政府买单,不需要农民花一分钱!如果是有地方发放确权证书还要收钱,那都是不合法的要及时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扩展资料:土地确权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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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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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档案记载工种与实际工种不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确实是从事特殊工种。分析如下:
1、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2、如档案记载不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工资卡等原始材料,材料能清楚认定从事的岗位、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3、由于单位没获得审批,导致职工无法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职工本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即使原公司倒闭,也可以找到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4、特殊工种办理流程:1)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扩展资料:
一、特殊工种办理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三、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四、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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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太大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可以更改。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 当事人需要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房产的面积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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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如何定责?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如何定责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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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要怎么样定责?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要怎么样定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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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档案记载工种与实际工种相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确实是从事特殊工种。分析如下:
1、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2、如档案记载不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工资卡等原始材料,材料能清楚认定从事的岗位、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3、由于单位没获得审批,导致职工无法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职工本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即使原公司倒闭,也可以找到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4、特殊工种办理流程:1)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扩展资料:
一、特殊工种办理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三、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四、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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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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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工种办理流程:1)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扩展资料:
一、特殊工种办理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三、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四、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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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档案记载工种与实际工种不符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确实是从事特殊工种。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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