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办理流程是:
(一)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起诉时,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共同财产和公共债权债务的证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立案。
(二)审理阶段。
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前准备。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2、调解。
人民法院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好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存卷,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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