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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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这一方面的,残疾是在犯罪的时候不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是可以不判刑的。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吗?

一、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吗?

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二级智力残疾人如果犯罪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经鉴定确定属实的,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是什么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种精神疾病、其病情与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并由法官最终确认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包括两个前后相连的程序:一是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二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前一程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在后一程序即如何对待鉴定结论的问题上,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只要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对鉴定结论就可以不经法庭质证直接确认。因此,有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得出其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后,就终结案件,不再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

首先,对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欠缺的判定是法官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非侦查、公诉机关的职权,从裁判权的当然属性及维护裁判权的统一行使出发,最终应该由法官来审查、判断。侦查、公诉机关不能对此作最终结论,其鉴定只是其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最终还应由法官确定。

其次,从证据规则来讲,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与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一样,其证据效力在经庭审质证前是待定的,必须经过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核实,进行确认后才能作为认定被鉴定人是否精神病人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再次,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来判断比由处于积极追诉地位的侦查、公诉机关认定更有利于保护有关主体,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是否达到18岁成年年龄,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是否会被死刑的情形,所以年龄的鉴定是很关键的。

刑法同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级残疾人犯罪可以判刑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明确解答了。只要是涉及到残疾人的量刑幅度问题,那么需要考虑到刑事责任能力。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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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四、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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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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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
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补助
三:残疾人项目扶持政策
四:残疾人接受学历教育补助
五:残疾人助学扶持政策
六: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补助
七:低保残疾人生活补助
八: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九: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
十: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助

二:残疾人康复扶持政策

三:贫困残疾人免除残疾鉴定费用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门诊助医

五: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学前至高中段教育经费补助

六:残疾人税务优惠政策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给予利率补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为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提供方便

九:一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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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贴政策2020二级残疾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残疾人补贴政策2020二级残疾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4号)
“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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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二级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二级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残疾人开店优惠政策有:减免税收优惠和减免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如下: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劳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工厂凡是安置残疾人员占总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规费如下: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根据规定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按规定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扩展资料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提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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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每年多少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50-100(每个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六、长期护理费:4196× 12× 20× (50%、40%、30%)
七、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八、交通费:500-2000元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20×90%=586776.6元
农村标准:11669.3×20×90%=210047.4元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一、假肢费用:以假肢公司的建议,赔偿20年.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90%
农村标准:8343.5×[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90%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18-实际年龄)÷2]×90%
农村标准: [8343.5 ×(18-实际年龄)÷2]×90%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80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3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二级残疾补贴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北仑区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仑委〔2009〕8号)、《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1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保障类型及补助(贴)标准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1、残疾儿童(0-16周岁,不包括16周岁),属于重度残疾(
一、二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50元;属于轻度残疾(
三、四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
2、就业年龄段外(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属于重度残疾(
一、二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属于轻度残疾(
三、四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70元。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
1、残疾人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此补贴按仑残联〔2009〕3号文件执行,今后补贴标准视情调整。
2、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缴费额50的补贴。但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
1、残疾人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
2、
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
(四)对残疾人的救助
1、对1年内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5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1年内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4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1年内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界定为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慈善总会医疗救助等医疗减免后的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
2、未能享受民政等部门临时救助的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需要救助的,按照残疾等级和经济损失,每年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对象的确定
(一)户籍在北仑区的,持有北仑区残联核发的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已经核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1、本人被列入低保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
2、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3、在享受期间死亡、户籍迁出北仑区的;
4、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5、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非法集会的;
6、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补助金的。
其中符合
4、
5、6情形的对象,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补助金,自处理结束之月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补助申请。
三、申请与办理
(一)本办法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根据残疾人自身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书面填写对应社会保障类型的表格(见附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社区(村)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连同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各街道(乡镇)审核。
(二)各街道(乡镇)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补助(贴)金。发放后,社区(村)应将补助(贴)金的领取对象及领取金额在居(村)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四、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列支。
(二)符合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自2010年9月起享受补助金;2010年 9月1 日后新增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自区残联审批同意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在每月15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按年发放,每年9月份申报,11月份发放。对残疾人的救助金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
(三)区、街道两级管理审批机构建立发放补助金的残疾人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年检和年报统计等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受助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保、户籍变迁、分档年龄变化等情况实行电脑信息网络管理。
(四)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死亡的,补贴资金不得继承。残疾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申请补助个人以涂改、伪造、冒领等手段骗取残疾人相关补助(贴)资金的,由残联等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补助(贴)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补助(贴)与救助是针对相对困难残疾人的特殊补助,其金额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范围。
(二) 本办法
第一项第一条所指的就业年龄段外(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参照《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基础养老金的发放。
(三)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已享受北仑区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二级残疾证领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国家对于残疾人没有设专门的补助法规或者条例,对残疾人的补助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残保金。
2、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的经济标准不一,一般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3、申请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扩展资料: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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