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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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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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噪音扰民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噪音扰民标准

噪音扰民标准如下:

1、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

2、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

3、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4、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一、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解决;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二、噪音扰民的构成要件如下:

1、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

2、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

总之,噪音扰民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并且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即使达到噪音标准也不算噪音。在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噪音扰民标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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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噪音扰民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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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噪音扰民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噪音污染应该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也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等法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除此之外,便无其它法律依据。 二、噪音的制造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如何投诉噪音噪音扰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得看是什么噪音r按国家标准G 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1条、4.1条的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在2类生活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昼间60dB( A)、夜间50dB(A)的排放限值。rr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rr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r环保局:r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r遇噪音可拨12369r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r“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rr公安局:r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r遇到噪音可拨110r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r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rr其他:r城管局:r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r“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理呢按照规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r港航监督机构:r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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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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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噪音扰民如何处理 如果噪音扰民十分严重可以通知警察进行干预。 【网友咨询】 我家隔壁,就是卧室紧邻的隔壁,有一个歌厅,每晚上都要唱歌,我实在是无法忍受了,这个歌厅是属于很不正规的那种,低音炮我实在无法忍受了,基本每晚都要等到一两点再睡。期间交涉过很多次,他们态度挺好,但是行动上不予理睬。也跟环保局投诉过了,环保局来看了,也跟他们交涉了,好了几天,但是事后还是一样。请问这样的事情有什么解决办法吗?我曾跟歌厅老板说要报警说扰民,他们就恐吓我们,到底这事情该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一、小区的噪音来源一般有工业噪音、商业噪音和邻里噪音等。 二、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 三、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于居民小区内的噪音污染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另外,《条例》中还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的规定。如果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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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噪音污染应该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也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等法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除此之外,便无其它法律依据。 二、噪音的制造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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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乡村住房等的一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二类小区,晚上的噪音分别超过五十分贝、六十五分贝就算噪音扰民了。这里的晚上,指的是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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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噪音扰民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噪音扰民的标准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一类生活区自域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65分贝以上,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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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噪音扰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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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基本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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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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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原则上归公安机关,但有两处例外:.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及商业固定设备、设施的正常噪音问题。
如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可自行拨打12369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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