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独生子女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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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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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再婚独生子女新政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再婚独生子女新政策

关于再婚独生子女的新政策,首先如果婚前夫妻双方都没有生育孩子,那么再婚后生育的孩子就算作独生子女。然而按照最新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已经被删除。不过,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也就是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相关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再婚独生子女新政策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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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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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
二、二婚可以生二胎吗
如果符合上面的条例,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将不能安排生育了。也就是说没有生二胎的资格了。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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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再婚家庭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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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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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单独二胎的政策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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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在湖南好多年了,已经生了一个孩子了,一直想生第二个孩子,但不知道湖南单独二胎政策有哪些规定,一直不敢生
[律师回复]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符合“单独两孩”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办理《再生育证》的问题
  
1.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妻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五)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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