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投诉。
在城市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15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和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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