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申请登记是否需要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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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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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机动车申请登记是否需要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机动车申请登记是否需要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时接受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登记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这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如何检验作了规定,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机动车申请登记是否需要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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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判定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是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是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
四是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
五是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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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要成功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雇佣至少12名合格的专业员工,有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和技术性文件资料。设备需经型式认定和计量检定,具备信息联网设施,拥有足够停车场地和检验设备。厂房要宽敞明亮,消防安全设备齐全。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还需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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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不予登记:
1、标的空洞,无具体技术内容的合同
2、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
3、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4、法人印章是复印件(黑章),且无证明的合同
5、没有经其中介并已登记的技术合同作为附件的中介服务合同
6、强制性检测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常规检测及产品监制等合同
7、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信息检索,摄影摄像等合同
8、为购销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9、为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
10、土建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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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供气,供热,上下水等一般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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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化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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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书制作及工程 财务预结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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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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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培训等非特定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1
6、设备维护等技术性劳务合同
1
7、单纯货物出口合同
1
8、其它非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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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公司发展迅速,已经做到了技术比较高的层面,请问下技术合同登记免税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的,所需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二)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四)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未通过审批前照实缴税,通过审批后进行抵免或退税
以上为技术合同登记免税的解答
机动车技术检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就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机动车检验还要保障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查明肇事车辆,救治伤员,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是为了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身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必需的。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一险种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有重要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所以明确规定除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他条件,是为了防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的,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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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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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就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机动车检验还要保障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查明肇事车辆,救治伤员,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是为了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身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必需的。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一险种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有重要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所以明确规定除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他条件,是为了防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的,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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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不予登记:
1、标的空洞,无具体技术内容的合同
2、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
3、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4、法人印章是复印件(黑章),且无证明的合同
5、没有经其中介并已登记的技术合同作为附件的中介服务合同
6、强制性检测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常规检测及产品监制等合同
7、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信息检索,摄影摄像等合同
8、为购销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9、为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
10、土建工程设计合同
1
1、供电,供气,供热,上下水等一般工程设计合同
1
2、专业化施工合同
1
3、标书制作及工程 财务预结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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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1
5、职工培训等非特定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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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备维护等技术性劳务合同
1
7、单纯货物出口合同
1
8、其它非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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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不予登记:
1、标的空洞,无具体技术内容的合同
2、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
3、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4、法人印章是复印件(黑章),且无证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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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制性检测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常规检测及产品监制等合同
7、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信息检索,摄影摄像等合同
8、为购销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9、为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
10、土建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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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非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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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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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要登记吗?
技术转让合同是需要登记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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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相分离的一种管理模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纯粹技术性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随着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道路交通有了很大的发展,机动车一直保持着高速度增长的势头。随着情况的变化,传统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实行机动车检验社会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由于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量增长很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安全技术检验这种纯粹技术性事务中,影响了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职能的实现。机动车检验社会化可以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这些具体事务中脱身出来,专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对机动车的安全状况实行监督和管理,应当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有利于保证安全技术检验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技术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均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混淆了两种工作的性质,容易产生检验和管理流于形式的弊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将技术检验工作交由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实行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减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负担,又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检验的严格有效。三是,通过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能够保证安全技术检验设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有利于科学配置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四是,实行社会化还能够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行业内形成一个有益的竞争环境,促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检验水平和服务的质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根据需要随时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随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纠正其将安全技术检验视作应付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手段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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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变更光船租赁合同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 (盖章) 船舶经营人承租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船籍港 船舶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识别号 编号 船舶种类 船舶总吨 船舶净吨 航行区域 改建厂家 改建地点 改建日期 船舶总长 米;船舶型宽 米; 船舶型深 米 总吨 ; 净吨 ; 参考载重吨 ; 主机种类 ;主机数量 ;主机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推进器数目 ;核定抗风等级 ; 车位 客位 ; 箱位 ; 船舶所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地址 船舶经营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船舶经营人地址 船舶共有情况 船舶抵押情况 船舶光租情况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船名及船舶登记号码必须填写,其它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船舶变更登记所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的文书(必要时) 4、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及公告 5、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 的共有人书同意变更的文书) 6、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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