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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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债务

离婚诉讼中是可以分割债务的,并且在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债务问题也是必须要处理的一个问题之一。可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没有提及到关于债务承担,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介入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不过,原告可以在诉讼活动进行中增加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债务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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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亲戚结婚了之后不久就到处欠了很多债,现在妻子要和他离婚,离婚诉讼债务分割怎么分的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一般对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分割共同债务,为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利益,一般是由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分割给某一方离婚当事人。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个亲戚买房子是夫妻一起买的,现在产生了房贷,离婚诉讼房屋贷款的分割怎么分的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一般对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分割共同债务,为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利益,一般是由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分割给某一方离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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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务转让是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条95条当中的规定,如果存在着与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话,那么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重新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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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离婚诉讼代理词债务分割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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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跟我老公是起诉离婚的,想请问一下那个诉讼离婚如何进行债务分割的问题,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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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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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诉讼时效是会中断的,现在债权人将自己的手中的债务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关于一些债务方面的存在纠纷,但是转让之后仍然是有这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所以必须要在这个阶段将这个债务纠纷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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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务转让,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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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的债务人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有一个同事他她老公因为出轨要跟他老公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债务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我的亲戚,结婚好多年了,最近要办离婚,想要诉讼债务问题,问一下如果要离婚后分割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怎么做?
[律师回复] 看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施女士不知道丈夫卫先生向他人借了巨款。
两人离婚后,债权人张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将施和卫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先生应归还张先生借款35万元;对张先生要求施女士共同归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卫先生称业务需要,向张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言明该款
于张先生购房前归还。今年1月,卫先生与施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因未涉及处理张先生的借款,因此,张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卫先生对向张先生借35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借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施女士则认为,两被告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卫与张之间的借贷真实性值得怀疑,归还借款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先生的借款事实,有张先生出具的借条证实。现施女士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证明其不知该债务,而卫先生亦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且张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开支的依据,故其提出的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这个案例,以上的解释,应该对离婚后分割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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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中能否处理共同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姻诉讼中能否处理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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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和我老婆应为大家吵闹感情不好要离婚,我想问问离婚诉讼分割共同债务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
(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希望我对离婚诉讼分割共同债务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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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家里因为生意做亏本了,欠下很多债。我老婆要和我闹离婚,不知道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能请求分割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
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3条,以下为该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对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两人清偿。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务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杂,这会导致主次不分。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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