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金60万,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不同的罪名,不同的情节,可能有不同的处罚结果。
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司法认定上,有《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意见》),分别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没有对传统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规定。
实务中,参考两《意见》,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涉嫌构成赌博罪的: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根据《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具体为: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等因素。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具体认定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赌金60万,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能达到“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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