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无特殊情况的,男方不准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为保护军婚,现役军人配偶不准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包括: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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