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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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一定属于遗产,具体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可以确定。如果拆迁补偿款属于死者名下的合法财产,那么该拆迁补偿款无疑是可以被继承的。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

一、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一定属于遗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二、公房拆迁,承租方可以获得补偿吗?

1、公房拆迁,承租方可以获得补偿。

对于公房的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2、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被拆迁方可以获得营业补助金吗?

1、被拆迁方不一定可以获得营业补助金。

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

2、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

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

3、被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也有可能会获得奖励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之前就死亡了,可能会引发拆迁补偿款的继承问题。通常来说,只要拆迁补偿款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那么无疑该房屋就可以被继承。如果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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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房屋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遗产,因为受到意外伤害而去世,由此获得的补偿款不是遗产,遗产的话是当事人在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基于房屋拆迁而得到国家补偿款的,这也是属于本人合法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还有本人的其他合法收入,房产等都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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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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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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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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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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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如何确定遗产继承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二、怎样打房产继承官司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提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是解决,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房屋拆迁补偿,遗嘱能否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罗大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大爷,该房屋内有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大爷因病去世。在罗大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2010年9月,罗大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大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嗣后,罗大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大爷的女儿至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判令罗大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而罗大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大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大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大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庭审中,罗大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大爷、罗大爷的儿子、孙子和罗大爷的女儿。律师评析罗大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罗大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大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判决结果支持了罗大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大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大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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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朋友母亲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其名下的房产明确了继承人,然而涉及的房产却面临了拆迁。如今母亲去世,立遗嘱后房屋拆迁,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依然有效?
[律师回复]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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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是解决,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房屋拆迁补偿能按遗嘱分割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罗大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大爷,该房屋内有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大爷因病去世。在罗大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2010年9月,罗大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大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嗣后,罗大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大爷的女儿至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判令罗大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而罗大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大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大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大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庭审中,罗大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大爷、罗大爷的儿子、孙子和罗大爷的女儿。律师评析罗大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罗大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大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判决结果支持了罗大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大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大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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