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
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怎么办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怎么办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一)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承租者与同住者之间应当遵循平等分割及人各获其半的基本原则.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取得拆迁补偿之后不幸去世,则该笔拆迁补偿款可视为其个人财产并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有权酌情多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1、承租人或同住者因年迈体衰、经济来源匮乏,且按平均分配所得的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房屋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承租人或同住者在获取公有住房租赁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于他人的款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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