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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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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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转租权。2、转租金的确定权。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

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怎么办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一、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怎么办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一)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承租者与同住者之间应当遵循平等分割及人各获其半的基本原则.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取得拆迁补偿之后不幸去世,则该笔拆迁补偿款可视为其个人财产并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有权酌情多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1、承租人或同住者因年迈体衰、经济来源匮乏,且按平均分配所得的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房屋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承租人或同住者在获取公有住房租赁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于他人的款项;

3、对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履行了监护责任的人士.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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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在外地上班,想要在当地租房子,房子已经找到了,现在是要签合同的时候,想咨询一下,怎么写出有利于承租方的承租方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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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仅仅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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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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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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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1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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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什么意思 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
在租赁关系当中,一方属于出租人而另一方自然也就属于承租人。虽然我们都知晓这样一个关系,但实际法律中规定的承租人是什么意思呢?而作为承租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作为承租人有哪些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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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权利换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租房子的时候,承租人是有权利换锁。因为现在的租房市场比较混乱,也许上个承租人还留有备用钥匙,为了导致自己的物品不被丢失,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换锁。
租的房子如果锁是在租房期间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费用。
出租人将房屋租赁出去后,就将房屋的部分物权让渡出去,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认为“占有”应是全方位的、有安全感的占据使用。所以说租房时承租人是有权利换锁。承租人主要的权利,主要是在于:
1、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2、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违约补偿,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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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
2、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
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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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对公房承租权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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